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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6 生效日期: 2003-10-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察(2003)53号
    
冀食药监察(2003)53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为落实省政府赋予我局新的职能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项工作,决定建立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明确机构和人员。目前,在市、县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尚未开始的特殊情况下,本着既不越位,又不空位的原则,要求各市局暂指定一名副局长、一个部门及联系人,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报告时间、内容、程序等要求暂按《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试行。 
  二、积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渠道畅通,要求各市局在发挥药监部门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与当地公安、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逐步做到对本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底数清、责任明、信息灵、反应快,确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畅通、及时、准确。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报告制度。为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建立起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报告系统,要求各市局及所属区(县)药监部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并认真填写通知附表一、附表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讨论修改《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后,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传真:7827550; 
  电话:7827550或0311-7080016转8663、8662; 
  联系人:张新波、吴玉君。 
  附件:《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附表一、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食药监管系统)(略) 
  附表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一览表(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略)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保健品或使用化妆品导致疾患的事件。 
  第三条 凡在河北省境内从事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发生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中疾患者的治疗机构及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其所属市、县机构,在得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症;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填写《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应于3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每季度末,负责汇总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份十五日之前,逐级上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十一黄金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传[2003]149号)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全省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并拟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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