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环办发[2011]15号
省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环保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经研究决定,以环保专网为基础,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逐步实现全省环保公文处理电子化、传输网络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的必要性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是利用计算机与现代网络、信息安全等先进技术,实现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电子公文安全发送、接收和查询的现代化办公系统,具有经济实用、使用便捷、运行稳定、安全可靠等特点,对提高全省环保系统工作效率和电子政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系统传输的内容
非涉密的普发文件、会议通知、内部明电、督查通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以及可以在网上传输的其他公文等;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上报的请示、报告等。涉密公文禁止使用该网络传输。
三、系统主要组成及功能
服务器端:具有电子公文的收发传输、查询、统计、短信提醒、系统管理、电子印章制作等功能。省厅及11个设区市环保局各部署一套服务器端。
客户端:具有制作版式文件、收发、浏览、打印电子公文等功能。省市县三级环保局办公室、省厅直属事业单位安装客户端。
四、系统建设的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办公室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的组织和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本系统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办公室为本系统建设的实施单位,各级环境信息中心为本系统建设的技术保障单位。
五、系统传输的网络途径
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局利用现有的环保专网进行传输;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之间,已建专网的,利用环保专网进行传输;未建专网的,利用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网络进行传输。
六、设备配备要求
各设区市环保局需准备服务器1台、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电子公文传输和打印电子公文。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需配备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收发、打印电子公文。
七、系统建设经费
本系统建设经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其中电子公文传输、印章制作等软件部分建设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购置由本单位负责。
八、电子公章制作要求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印章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统一制发。各单位须填写电子公章制发申请单(附件2),并提供清晰的公章印模(附件3),于2011年1月30日前通过机要通道寄省环保厅办公室或派专人送达。
九、人员配备
各设区市环保局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本市环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负责人1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技术维护工作人员1名,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其中,技术维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网络状况,并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的相关配合工作。
省厅直属事业单位明确一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第二项,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
十、进度安排
(一)省环保厅-厅直属事业单位、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建设期(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1、安装调试系统,制作电子印章。
2、人员培训。对系统操作人员、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安装、收发文使用和系统维护培训。
第二阶段:系统试运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试运行期间,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局所有公文传输实行双轨运行,即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同时传递。各单位在传送纸质公文的同时,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并及时进行电子公文的签收和办理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正式运行期(自2011年7月1日开始)。
系统正式运行后,除涉密公文外,省环保厅普发文件将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一般情况下不再通过纸质文件传递。
(二)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设区市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于2011年底前建设完成。已建成市-县环保专网的设区市可申请参加本期建设,试运行、正式运行时间自行决定。其他尚无市-县环保专网的地区,待“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网络建成后统一实施。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梁洁 0311-87908300
信息中心: 靳秀英 董丽 0311-87908367
电子邮箱:bgs@hb12369.net xxzx1@hb12369.net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