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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7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89]市税四字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关于如何对公路运输管理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问题。经请示财政部及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按交通部、财政部(86)交工路字第633号文件规定收取的运输管理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的部分外,其余可比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019号通知精神,由1989年1月1日起按扣除费用税余后的余额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后的结余须上交各级财政部门。 
  对各级公路运输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其对应的管理处所的运管费收入,可由征集运管费的公路运输管理处,所按上交全额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后,将余额再上交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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