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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服务新形式,全面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农村综合服务、行业协会服务和农信担保服务,不断加强自身组织建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成为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的重要时期,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对完善农村现代商品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扩大农村消费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使之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产品流通业。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独特优势,加快发展我市农产品流通业。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和农产品流通现状,尽快编制全市农产品流通业发展规划,制订相应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农产品现代营销网络体系建设,搭建组织协调、队伍培育、信息交流、品牌建设、营销推广和政策支持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我市名特优农产品在市内外的销售。要推进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施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加快区域农产品配送中心、展示展销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营销平台建设,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对待的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可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智慧城市”和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市农产品营销网站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营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

  

  (四)做大做强农资流通业。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赋予供销合作社承担当地化肥市场调控职能。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整合优势资源,实行统一采购、跨区域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做大做强农资流通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业已覆盖全市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化服务,切实保障我市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要尽快建立完善全市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救灾储备制度,储备所支出的有关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推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增强调控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成品油等商品经营。


  (五)大力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要求,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市供销合作社要组织实施《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认真履行好回收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能,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要加快完成市中心城区的再生资源交易集散中心和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区域性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全市性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报废汽车、农用机械等回收拆解基地和区域性集散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经营报废汽车、农用机械、废旧家电、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等拆解业务。要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回收网点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平台,五年内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高效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地要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继续在项目审批、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

  

  (六)继续推进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整合现有网点和社会资源,培育区域性商贸连锁龙头企业,发展农村连锁超市等新型业态,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对传统经营的医药、食盐、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规划和建设农村现代商贸服务集聚区及商业特色街,重点参与建设村、镇的连锁超市和农贸市场,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三、大力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七)加强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建设。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履行为农服务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机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经济组织特性,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努力提升自身经济运行质量,全面加强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巩固提升经营性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公益性、社会性服务领域。要不断加强系统合作与联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开放办社,切实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八)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点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支持政策。要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建设,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社有资本与农民资本、职工资本、社会资本结合的多元资本运作方式。要大力加强专业合作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发展龙头型和示范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要从满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继续加强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在搞好村级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经营性服务的同时,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和项目,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内联外拓,展示展销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和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

  

  四、大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经济活力和服务能力

  

  (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或变相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资产的完整性。要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由此而产生产权主体变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做好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社代为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由上级社对下级社开展年度工作评价,以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十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发为农服务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服务三农,微利经营”的原则,参与农村住房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建设中,因规划变更,需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设施、网点进行改造的,在未造成土地用途改变前提下,应允许供销合作社按规划要求自行进行改造,国土、规划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服务,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存量资产,增强为农服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甬政发〔2010〕69号)规定,可以按照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相关政策进行开发。各级政府要把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公益性与市场化结合的相关项目交由其开发,对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落实用地指标,其中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仓储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物流设施用地可按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出让。

  

  (十二)继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平台。要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优先保证涉农企业的发展,对为农服务骨干企业,应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要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社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产权多元、开放发展、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企业集团。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十三)积极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好农信担保公司,完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服务网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应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四)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经营服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建设,参与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参与城乡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商业旅游地产开发等项目。社有企业要积极争取和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多渠道吸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要认真执行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政策,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制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适宜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尊重历史与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妥善处置基层供销社及社有企业改制后遗留的土地权属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城镇化改造中涉及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与仓库等经营设施拆迁的,落实“拆一还一”的政策,予以合理补偿。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会保险等遗留问题。

  

  (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懂经营管理的优秀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推荐任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领导时,应听取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各级人事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职能调整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配备人员,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养、使用和管理,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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