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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31 生效日期: 2011-01-31
发布部门: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文号: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可能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消除“孔明灯”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现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双流县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双流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安监、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市安监局举报电话:61885777;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市城管局举报电话:12319)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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