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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清明节工作暨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2-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函[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祭扫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等各项工作,并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行风建设月”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做好清明节各项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是殡葬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迎接建党90周年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精神,努力建设现代殡葬的重要实践。各地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8号)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清明节被列为法定节假日以来的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注重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提炼归纳已得到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使之制度化、常态化。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始终立足于确保群众祭扫安全有序,始终立足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能力,做到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清明节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各地清明节协调机构的沟通作用,密切与宣传、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和城市管理等部门的配合,探索引导和借助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扩大清明节工作的参与面,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的和谐工作氛围。

  

  二、突出安全,加强引导,完善应急保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保障节日期间群众祭扫安全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殡仪馆、公墓、骨灰楼(堂)等人流密集场所,要采取提前开放、缩短停留、错峰祭扫等人员分流措施,杜绝人员踩踏等事件的发生。去冬今春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华北、黄淮等地发生极重干旱,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各级民政部门和殡仪馆、公墓等服务单位要不断强化消防“四个能力”建设,提前做好灭火设备检查,加强消防宣传。要积极配合森林防火、消防等部门,加大对群众祭扫用火的管理,消除火灾隐患。要继续完善祭扫服务场所安全巡查、人员车辆疏导、应急医疗保障等工作措施,对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保障节日期间祭扫秩序良好,应急反应迅速,处置措施得当。

  

  三、强化意识,诚信服务,深化殡葬行风建设。今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全国殡葬系统要认真开展以“讲诚信、促服务、创示范”为主题的“行风建设月”活动,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工作视频会议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精神,以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为榜样,对照《殡葬服务机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找差距、促转化,不断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提升殡葬管理服务水平。要以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实现惠民、便民、利民、为民的殡葬服务宗旨为主要目标和方向,始终坚持优质服务,集中力量清理解决殡葬服务收费、服务环境、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问题。要认真执行殡葬服务各项标准规程,不断推出方便群众治丧祭扫的措施办法,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和行风评议制度,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建设“阳光殡葬”。

  

  四、扩大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的意见》(文明办〔2005〕11号)要求,突出纪念先人、缅怀先烈主题,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慎终追远,珍惜现代幸福生活。要坚持与时俱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引导人们科学认识传统习俗,剔除封建糟粕,塑造新的时代内涵。要深入开展移风易俗、丧事简办、低碳祭扫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电台、微博等信息媒介,多侧面、多角度地广泛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以及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意识和自觉性。要大力宣传鲜花缅怀先人、文明绿色祭扫,大力倡导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健康文明的祭扫方式,积极组织开展集体树葬、海葬活动,宣传推广“绿色殡葬”理念。

  

  五、抓住机遇,争创示范,努力建设现代殡葬。各地要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的战略机遇,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不断增加对殡葬事业发展的投入。要认真贯彻全国殡葬改革推进会精神,着力推进以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和人文殡葬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殡葬建设。要继续推动惠民殡葬政策向更广区域、更深层次扩展,使更多人民群众享受到优质满意的公共殡葬服务。要继续开展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促进殡葬事业的均衡发展。

  

  请各地及时报告清明节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1年4月20日之前将本地清明节工作和“行风建设月”活动总结报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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