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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1 生效日期: 1988-04-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凡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在我省境内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畜力车(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章纳费。缴费后凭省交通厅统一印发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通行。交通收费稽查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在省内城乡道路上进行养路费的稽查工作。交通收费稽查部门的车辆仍使用原监理车辆标志。 
  二、按着统收统支的原则,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管理,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征收公路养路费。养路费征收业务,由全省各级交通收费稽查部门负责处理。 
  三、征稽人员在稽查中,发现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漏缴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留车辆、驾驶执照、牌照,同时填发《养路费稽征扣留证》。被扣车辆单位(车主)或驾驶员应在限期内(本地车辆三日,外地车辆五日)到扣证机关接受处理。超过规定限期,除补交公路养路费外,并按有关规定课以滞纳金、处以罚款,直至没收车辆。同时将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 
  四、征稽人员有权对有车单位和个人,进行养路费缴纳情况的稽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提供有关凭证、帐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对违反养路费征收规定者,按《黑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罚。 
  五、养路费征收实行按牌征费、交牌报停。报停车辆应先将车辆号牌、行驶执照交存交通征稽部门,待办理停驶手续后,停征养路费;恢复行驶时,应先纳费,后启用。 
  六、公安、农机、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新车落户、转籍过户、年度或临时检验,凭养路费缴讫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路检路查中发现漏缴养路费的车辆,应责令其到交通征稽部门补交养路费后,方可放行。 
  七、车辆拥有者或驾驶员,拒绝、阻挠交通征稽人员按规定行使职务的,要依法处理。 
  八、交通收费稽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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