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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补充说明试点申报或资金申请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24 生效日期: 2011-02-24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申报及资金申请有关工作的要求,近日,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12号,以下简称财办建12号文)。现就有关工作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一、报送时限要求

  严格按照财办建12号文及财政部口头通知中关于材料报送的时间要求,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月28日前将有关申报或申请材料报送我部和财政部,逾期视为放弃申报或申请资格。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申报或申请材料应包括推荐函和城市申报或申请材料。其中,推荐函由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联合出具,加盖两部门公章;城市申报或申请材料加盖本市财政、商务部门公章。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接报送。

  (二)各城市需印制10份申报或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1份,报送商务部9份(其中,财务司1份,市场秩序司8份)。

  春节前,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申报2011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33号,以下简称商办秩函33号文),主要目的在于让各地提前做好申报工作,正式报送时以财办建12号文相关要求为准。已按照商办秩函33号文报送材料的城市,请重新按照财办建12号文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及财政部。

  由于财办建12号文印发时间较晚,部分地区尚未收到正式文件,我们已将该文件全文上网,各有关单位可登陆我司主站的工作通知栏中查看有关内容。

  特此补充说明。

  

   市场秩序司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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