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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2 生效日期: 2011-03-0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南京市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

  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油气排放标准,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蓝天行动计划(2010-2015)的通知》(宁政发〔2010〕16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油气污染治理任务,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全部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为了将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市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真正形成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验收及监管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的消防审验工作;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油罐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油气污染治理财政奖励补助及监管资金的落实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加油设备的计量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油气污染治理工程(不含油罐车)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及加油站年度检查工作。

  

  各区县环保、发改、公安消防、公安交管、财政、质监、安监、交通及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确保安全、稳定有序、按期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类别、分区域组织推进。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2010年9月):

  

  1、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定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前期研究和调研工作。

  

  2、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开展对辖区内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试点示范、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2月)

  

  1、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典型储油库、油罐车及加油站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加油站可按照企业性质、地理位置(是否在建成区)、销售规模(以年销售量8000吨划分)等分类选取试点。

  

  2、示范工程完成后开展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培训。

  

  3、广泛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宣传发动活动,让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充分了解油气污染治理的意义。

  

  (三)治理改造阶段(2011年3月-2011年10月)

  

  1、自2011年3月1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并向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2、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有储油库、加油站的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由市环保局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蓝燕石化公司等油品供应企业集中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由区县环保局向辖区内其他涉及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在2011年11月1日前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

  

  3、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作,改造工作须在2011年11月1日前完成。

  

  (四)验收阶段(2011年4月-2011年12月)


  1、完成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单位应及时申请消防、计量和安全等有关评审验收,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油罐车的检测须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

  

  2、经消防、计量和安全等验收合格后,各业主单位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提交检测报告,申请环保检测验收。

  

  3、区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自己辖区内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单位的验收工作。符合验收要求的,发放油气污染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全市市域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建成区内加油站还要满足该标准中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并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建成区内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须安装在线检测设备,并接入市环保局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

  

  (二)各油品供应企业应合理安排区域内同时停业治理的加油站数量和工期进度,保证治理期间的成品油供应市场稳定。

  

  (三)油气污染治理环保检测验收应严格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江苏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四)各企业开展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方面问题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改造完成后,要经过环保、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

  

  (五)油气污染治理完成后,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单位油气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不定期检查、抽测和年度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对建成区内年销售量8000吨以上加油站等单位利用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实行在线监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我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陆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晶夫同志、市环保局局长韦昌明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周斌担任。油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日常监管。

  

  (二)治理经费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出台油气污染治理财政奖励补助方案,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对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并且验收合格的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三)严格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照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由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商务局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度审查,市交通运输局暂缓审验相应油罐车《道路运输证》,相关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环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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