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7 生效日期: 1994-07-0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208号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 
  对你厅6月22日“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和收费是否应予恢复”问题的电话请示,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实践证明,在当前公民的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用人进行监督、检查,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的有效措施,它对纠正无效或违法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保证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不属于乱收费项目。目前,全国除西藏和你区以外,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积极贯彻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泛地对各类劳动合同进行鉴证,以推动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发展。为此,建议你们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