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0 生效日期: 2011-04-10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1]2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现将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评价规则》,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和证券公司会员。本次市场评价对象是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银行会员。
   

  二、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一)。
   

  三、请有意向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按照《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二)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1年4月17日17点之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电子材料请发送至:yixianghuiyuan@nafmii.org.cn
   纸质材料请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33。

  

  四、请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五、参与市场评价的非承销类银行会员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电话: 010-66539169,66539037

  

  传真: 010-66539039

  

  联系人:张汉泽、张春雷

  

  附件:

  

  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标准(略)

  

  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略)

  

  三、有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制度评价指标的说明(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