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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中共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福州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对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已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但尚有资产存量或债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四)按照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所出资企业的重大决策。指导推进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依法选择所出资企业管理者,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所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依法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协调委机关和所出资企业工作,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及档案等工作;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信息化、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联系所出资企业维护稳定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协调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研究国有经济及所出资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负责联系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非财务指标管理的绩效考核;综合协调调研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

  

  研究起草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协调所出资企业有关法律事务。


  (四)业绩评价考核与分配处

  

  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工作,承办所出资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事宜;完善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考核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业绩,研究提出所出资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提出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法,规范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五)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完善我市国有产权(股权)管理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法承担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关工作,组织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所出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租赁;承担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六)企业改革与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指导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解散、破产等工作,对依法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布局和结构性调整,根据权限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及主业和产业链延伸工作,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所出资企业的投资审核和投资决策后评估,收集、分析各行业发展信息和发展趋势。

  

  (七)企业资本运作管理处

  

  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整合、资本运作和优化配置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组织实施;承担我市市级投融资平台协调推进小组的具体事务,负责提出投融资平台当年目标和责任要求及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比重建议,指导企业提前分析财务状况,保持融资过程的动态平衡;负责资本运作动态的管理;指导所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等融资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审计处)

  

  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监事会提交的各类工作报告;负责所出资企业财务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政治部(党委组织部)(副处级)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按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人选;指导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权限负责所出资企业干部的宏观管理和办理有关的任免审批手续;负责指导所出资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群团工作、人才工作、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联系协调所出资企业权属事业单位事务,负责委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效能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

  

  纪委综合室(副科级)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市国资委纪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含派出监事会人员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监事会主席(副处级)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团委书记1名、纪委综合室主任高配正科级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专职监事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所出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资本、权益和涉及以上范畴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股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党建工作的领导。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这些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职责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其他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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