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2001—2010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1]9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定的《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l一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前言 
  2001一2010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强省富民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切实做好儿童工作,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是历史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省政府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的《青海省儿童发展十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纲要》)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儿童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在实施《儿童纲要》中,各级政府本着“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突出重点、采取措施,使儿童的成长环境日趋优化,儿童的权益依法得到保护。全省基本形成了尊重儿童、爱护儿童的良好氛围。到2000年底,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均已达到《儿童纲要》指标要求;儿童教育发展迅速,适龄儿童入学率等目标得以实现,使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比较滞后的地区,我省儿童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工作和全国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儿童活动场所奇缺,文化市场中对儿童的负面影响亟待消除以及农牧区普及义务教育任务比较艰巨等,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的《青海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以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全面提高儿童素质为重点,以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的,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4个领域,提出了19项重要目标、62项策略措施。《儿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各族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2001一2010年青海省儿童发展的总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至城市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50%,农牧区不低于20%。 
  至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至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50%,新法接生率达到90%。 
  至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至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0%,农牧区达到50%。 
  至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至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至减少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至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 
  至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儿童全程免疫接种率达到85%,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至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至低出生体重发生串控制在5%以下。 
  至普及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 
  至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至降低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至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 
  至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80%,农牧区达到50%。 
  至中小学生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至减少未成年人吸烟,加强未成年人吸毒的预防工作。 
  至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至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策略与措施 
  1、宏观政策。 
  至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基本卫生服务经费投入。 
  至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2、部门政策。 
  至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要保健法》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出台《青海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至加强县、乡、村三级卫生保健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将妇幼保健工作纳入一体化管理之中。县医院要建立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及时正确地处理产科危重疑难病例。乡卫生院具备正常产的接生能力,能够识别异常孕产妇,及时转运高危孕产妇。行政村有妇幼保健员,能够进行产前产后保健,动员并护送产妇住院分娩。 
  至巩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县医院、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必须经过考核,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保健员合格证。省、州(地、市)级医疗保健机构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县、乡妇幼保健人员逐级包干,对基层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指导。 
  至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 
  至加强对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开展高危产妇的筛查,建立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剖宫产率,继续开展“爱婴行动”,提高产后服务质量。 
  至以生殖保健为中心,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围产保健。州(地、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诊断。成立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工作,努力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至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城市及有条件的农村在疫苗接种时保证“一人、一针、一管”。 
  至实施对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在高危地区开展对育龄妇女破伤风类毒素免疫突出接种工作,并逐步纳入到常规免疫之中。认真实施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等项目,进一步完善新生儿破伤风监测系统,提高新生儿病例发现的及时性和敏感性。 
  至继续推广和应用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母乳喂养、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死亡和产后出血死亡等预防措施。 
  至在农村牧区,特别是贫困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庭院经济,改善儿童营养。在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干预工作。提倡饮用畜奶,推行“大豆行动计划”。 
  至宣传孕期保健、安全分娩、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婴幼儿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卫生厕所、艾滋病的危害及预防等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能力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至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定期召开全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协调会议,坚决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大力开展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加大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力度。加大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力度,健全和完善全省艾滋病、性病的监测网络。各州(地、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备检测艾滋病、性病感染能力。 。 
  至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对有吸毒行为的少年儿童,及时协助和指导监护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矫治,努力降低复吸率。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建立儿童心理咨询站。 
  至重视儿童体育,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应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至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至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达到95%,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至发展特殊教育。 
  至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至城市、县镇积极发展0一3岁儿童早期教育。 
  至农村、牧区大力发展儿童学前一年教育。 
  3、有步骤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至高中阶段人口入学率达到70%,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至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至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6、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率。 
  策略与措施 
  1、宏观政策。 
  至落实科教兴青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至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部门政策。 
  至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 
  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 
  至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 
  至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至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一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女童入学的障碍。 
  至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至建立并完善0一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兴办幼儿园。 
  至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进中小学校普及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 
  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备条件的地区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至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应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至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至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l、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至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至禁止拐卖、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至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至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至全省中小学样全部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在中小学生中经常性地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至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辩护的权利和享受法律援助的权利。 
  至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或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1、立法与执法。 
  至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至严厉打击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至加强对企业和个体业主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至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至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至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至加强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方面的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至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至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至宣传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至逐步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四、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至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0%。 
  至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 
  至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 
  至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 
  至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25%,生态农业县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其它农业县绿化覆盖率达到10%以上。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至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至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和场所,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至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至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至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的影响。 
  至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至建设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到2010年60%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至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到2010年使40%以上的残疾儿童接受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功能得以改善和补偿。 
  至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策略与措施 
  1、宏观政策。 
  至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至将儿童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至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2、部门政策。 
  至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至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至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至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森林和绿化面积。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积极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 
  至继续在农村开展三位一体的“改水、改厕、健康教育”活动。在新建农舍的审批中,加强对卫生厕所建设的要求和指导,宣传推广圈养家禽家畜。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 
  至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水源保护。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常规监测,降低水源性疾病发病率,保证儿童饮水安全。 
  至加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和建设。 
  至加强对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至鼓励创作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 
  至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电子媒体都应当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至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至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3、社会保障与服务。 
  至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至加强对流浪儿童韵救助保护和管理工作,创设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至巩固和加强各级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开展新生儿早期干预;聋幼儿听力语言训练,智残儿童感知训练,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及功能训练,视力盲童行走导向训练等工作。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普遍在基层社区和家庭就近就地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组织与实施 
  1、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2、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以上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3、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4、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在整体推进《规划》实施的进程中,要特别关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事业的发展。 
  监测与评估 
  1、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县以上统计部门建立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规划》分性别的统计指标纳入省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一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4、设立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规划》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省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对州、县统计监测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指导各地《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省级《规划》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