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11]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聘请马有苏等30名同志为甘肃省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见附件1),依法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于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聘请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分别来自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严格遵守《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见附件2),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等事宜,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积极受理、认真反馈。
附件:1.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doc
2.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doc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单
(共30人,按姓氏笔画排列)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及职务
马有苏 男 东乡 甘肃省民族企业联合商会会长
马进祥 男 回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总台(集团)电视都市频道总监
马宗海 男 汉甘肃省敦煌种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监理
马福荣 男 东乡 临夏州广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 晶 女 藏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心内科医生
王习军 男 汉政协兰州市西固区委员会主席
王沂严 男 汉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经理
王福祥 男 汉省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甘肃分公司总经理
田文平 男 汉甘肃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佟德远 男 汉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吴雪梅 女 回省人大代表、兰州二中高级教师
张弘强 男 汉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
张杰武 男 汉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 辉 男 汉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忠鑫 男 汉甘肃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
杜 娟 女 汉甘肃省人民医院副科长
杜世润 男 汉省人大代表、白银市平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杨在军 男 汉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山字石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杨国昆 男 汉金川电线电缆厂厂长
陈 灿 男 汉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玉萍 女 汉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幸建中 男 汉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经理助理
范宇轩 男 汉陇西景利达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虎有泽 男 回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玉明 男 汉酒钢(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郭 薇 女 汉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 洁 男 汉甘肃法制报社高级编辑
焦若水 男 汉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
颜永庆 男 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业鸣 男 汉甘肃日报社每日甘肃网站总编辑
附件2: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
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关心政府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热心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能够依据社会监督员职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受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
由省政府法制办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推荐函,根据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并公示,报省政府确定后,召开聘请大会,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以权谋私,接受被监督单位或当事人财物的;
(二)从事有损社会监督员形象的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解聘的事由。
第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所在单位通报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二)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三)省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四)社会监督员因参加执法活动、培训而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法制办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