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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关于催报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检查验收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造营函[2011]23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以及2011年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加快推进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检查验收工作,我司已经于2011年3月15日发出通知(造营函[2011]11号),对2010年抚育补贴工作进展进行了摸底,对检查验收工作进行了初步部署。根据各试点省份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请各试点省份认真填写附表(见附件1),并于4月29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我司。

  二、已经完成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建设任务的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内蒙古森工、龙江森工等13个试点省份(含森工集团,下同),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5月10日前将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我司。

  三、其他未完成任务的试点省份,请各级林业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在确保施工安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克服困难,统筹协调安排各项工作,加快进度,确保5月31日前完成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并报送我司。同时填写2010年森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4月29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我司。

  四、切实搞好试点工作总结。各试点省份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总结,要特别注意,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总结,出鲜活的经验、出典型的模式、出实用的标准、出细化的政策、出显著的成效,决不能让试点工作流于形式。已经完成工作总结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修改完善后再报送我司。

  五、请各试点省份林业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按照“造营函[2011]11号”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按时提交省级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
   
   电话:010-84238504

  传真:010-84238051

  电子邮件:jkgao@forestry.gov.cn

  同时抄送 guihuachu333@sina.com
   
   附件1.试点省份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安排情况统计表

  附件2.试点省份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试点省份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安排情况统计表
   试点省份:填报日期:
 
区 域
试点单位名称
计划抚育任务
(万亩)
计划资金
(万元)
备 注








       
       
       
       
       
       
       
       
       
       













       
       
       
       
       
       
       
       
       





       
       
       
       
       
       
       
       


  备注:表格为word格式。表格不够可自行调整增加。
   附件2:
   试点省份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
   试点省份:填报日期:年  月  日
 
计划抚育面积
(万亩)
已经完成面积
(万亩)
正在施工面积
(万亩)
尚未施工面积
(万亩)
备 注
         
县级自查
完成时间
省级检查验收完成时间
向国家林业局提交检查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时间
备 注
11年 月 日
11年 月 日
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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