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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30 生效日期: 1986-0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日
  近几年,我省航行港澳航线的小型船舶日益增多,为活跃我省对港澳贸易,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运输,减少压船压港现象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去年把船舶出国(港澳)任务审批权限分散至各系统主管部门,导臻在同一航线上各企业重复投入船只,船舶利用率低,互相削价竞争,影响国家收入。为加强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适应与港澳贸易运输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澳外贸和旅客运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52号文件精神和交通部〔1985〕交海字1637号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开办航行港澳线的船舶公司,统一报省交通厅审批。报批时应附如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二)企业名称、注册地点; 
  (三)经营范围、方式、航线; 
  (四)资金数额、来源、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检验、适航证书); 
  (五)企业章程、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所在地口岸办意见,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国营航运系统由省航运总公司、外贸系令由省经贸委、水产系统由省水产局、地方由各市(地)交通局签具意见)。 
  二、航行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包括从事运输的渔船、工程船),载重一千吨以下的,凭市(地)以上航政、港监部门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配足持有技术合格证书的船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持批准文件向船籍港的航政、港务监督部门申办船舶登记、船舶国籍证书。载重一千吨以上的和中外合营的运输船舶,由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建议将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8号文件关于船员办理国际海员证的手续作相应改变,即:办理船员国际海员证应凭省交通厅或交通部的船舶出国批准文件。 
  三、1984年11月3日前已开办的航行港澳线的船舶公司,向省交通厅办理备案;1984年11月3日以后开办的,向省交通厅补办审批手续。办理备案和补办手续的时间从1986年2月1日起至1986年5月31日止。 
  四、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公司,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告参加港澳运输的实际船舶数、载重吨位数以及完成的货、客运量数。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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