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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大兴“4·25”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30 生效日期: 2011-04-3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明电[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4月25日凌晨1时10分许,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一栋四层楼房发生火灾,死亡18人、受伤24人(其中重伤13人),30余人被安全疏散救出,过火面积约120余平方米。该起火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其中一至三层为砖混结构,四层为彩钢板搭建;全部用于出租,一层、二层用于服装加工和住宿,三层、四层用于住宿。

  据初步调查,造成该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停放在服装加工房内的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发生电线短路,引燃附近可燃物,引发火灾。该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该建筑系村民自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住宿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外来人员居住审批手续;服装加工作坊未经工商注册,无照经营,并且拒不执行当地公安派出所下达的停业整改指令。二是消防安全隐患严重。该楼集服装加工和人员住宿为一体,属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室外窗户均安装金属防盗网,室内只有1个楼梯通道,严重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将此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事项,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两起“三合一”场所重大火灾和多起较大火灾事故,这些场所普遍存在楼下生产经营、楼上住宿、住宿与生产区域未实行防火分隔,共用疏散出口、室外窗户安装金属防盗网、消防设施不完善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暴露出一些地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打击不力,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基础薄弱、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等突出问题。对此,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强化管理措施,督促社会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狠抓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区要按照国办发〔2011〕11号文件要求,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出租屋,特别是城中村、小场所、小单位等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的检查,一旦发现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四个一律”严厉查处,彻底铲除“三合一”及“多合一”场所,确保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提高防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单位、小场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知识,最大限度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严格事故调查,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有关地区要认真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的各项要求。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总结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整改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监督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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