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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6-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文号: 冀科政[2011]9号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搭建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工作的平台,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进程,培养科普创新人才队伍,建立科学技术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良性互动,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扩大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带动力,促进全省科普事业发展,设立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

  第二条  科普专项的项目申请、审批、签约、经费管理、项目调整、验收等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条  科普专项项目类型暂为: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作品;科普展教品;科普展厅建设;科普媒体栏目。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属自然人的,须联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承担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的,可以申报科普专项,每人限报1项。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当年《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征集指南》确定的范围、类型、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项目,在基本完成基础上,有出版协议。科普展教品应有查新证明。科普展厅和科普媒体类项目,应具备场地、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知识产权关系要清晰,能够提供相应证明。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被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定为专家的人员。已在省科普专项立项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十条  要有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资金与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为1:1。应省科普网及资源中心要求研发的项目可不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目标。图书类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公开发行的期刊登载并提供样书、期刊;动漫和音像电子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提供具备自运行设置、图表设计及使用手册的作品光盘和相应媒体播放证明;展教品进入展览展示场馆或投入应用并提供相应证明;科普展厅正式投入使用;媒体栏目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到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科普专项项目在结题前,应办理科普专项的标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标识使用在项目成果及产品上。科普图书、展教品、动漫、音像电子类项目应将标识使用在作品封面左上角,科普展厅和科普栏目可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科普图书、动漫、音像电子类项目,完成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视同通过验收,可按管理程序和要求,提交验收文件,直接办理验收证书。完成科普展教品、科普展厅、科普媒体栏目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要求办理。2009-2010年立项的省科技厅科普专项项目按照以上方法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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