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11]110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问题的请示》(国食药监办〔20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考虑到保健食品监管的特殊性,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对新申报的保健食品,其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属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执行。

  

  三、请你局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整理,并提出修订相关标准的建议。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