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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9-06 生效日期: 1984-09-06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塘沽海河大桥是采取部分集资借款办法和国家投资结合兴建的一座大桥,试行“以桥养桥”的管理办法。待还清集资借款后,如何管理,届时再议。 
 
 
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塘沽区海河大桥的养护,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塘沽区海河大桥为城市桥。凡领有牌证的本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通过塘沽区海河大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养桥费的以外,均应缴纳养桥费。 
  第三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桥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 
  (二)军事部门(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警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清扫车、垃圾车、道路桥梁施工及养护用车; 
  (四)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包车、班车、出租汽车); 
  (五)农村单位、个人完成交售粮菜任务的运输车辆;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经塘沽区海河大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桥管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免征养桥费的车辆。 
  第四条 凡委托塘沽运输公司所属企业的营运车辆和塘沽乡镇企业局副业运输站的农业车辆运输物资的,过桥时,均按实际托运物资吨数,每吨收取养桥费一元。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应缴养桥费的车辆,不论是否装载人员或货物,过桥时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养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汽车核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包括十吨),每吨收费一元,核定载重量超过十吨的,超过部分折半收费; 
  (二)客运汽车按定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的收费五角,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计征; 
  (三)不能载运货物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比照载货汽车折半计征; 
  (四)胶轮拖拉机按所带拖车核定的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一元; 
  (五)畜力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五角。 
  超重车辆过桥,应视情况,加收桥梁损耗费。 
  第六条 凡按次缴纳养桥费的各种车辆,缴费一次,可往返过桥各一次。 
  第七条 养桥费征收办法: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受委托的营调部门代向货主征收,营调部门每年从此项收入提取5‰的手续费;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桥管所负责征收。养桥费票据由桥管所统一印制。 
  凡经常过桥的车辆,可按月、按季一次缴费,缴费后凭发给的过桥证过桥。该项收费按每日往返过桥一次,每月三十日计算。 
  第八条 海河大桥检查卡的检查人员有权查车验证,司机、车工和随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检查,无票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缴费手续方能通过。 
  第九条 对有意少报载重吨位、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票证、骗取免费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证的,除照章补费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交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交费,无理取闹,妨碍大桥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养桥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桥工程费,包括正桥、引桥、引道的小修保养费和大中修工程费,以及海河两岸桥头广场的绿化、美化费。 
  (二)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工具、航标、照明、通讯等设备的购置费;桥管所必须的生产管理房屋和职工宿舍修建费;行政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桥梁科研费、职工培训费、安全、宣传、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三)养桥费的收入,除用于本条(一)、(二)两项支出外,先偿还向国家和企业借支的建桥资金,借款还清后,多余部分作为塘沽区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资金。 
  养桥费的年终余额,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养桥费由塘沽区财政局监督使用,桥管所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滥用、挪用该项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海河大桥通车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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