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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发[2011]35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食药监发〔2011〕35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局):

  

  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25日发布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251号令),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了给我省餐饮场所消费者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加强餐饮服务场所控烟的监督管理,现就做好我省餐饮服务环节控制吸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树立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提高对餐饮业控烟工作的认识,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控烟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控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张贴画、告知单、板报、悬挂标语、健康提示等多种形式,进行控烟工作广泛宣传。要以5月31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餐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餐饮业经营场所控烟的各项要求。

  

  三、强化措施,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全省各餐饮服务单位的室内办公区域和经营服务区域都应当做好控烟工作。各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承担控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控烟措施,将控烟责任落实到人。学校、幼儿园食堂禁止吸烟;大力推行和倡导无烟餐馆,其它餐饮服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并在显著位置明示禁烟和吸烟区域,以广泛告知公众和餐饮消费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在非吸烟区的吸烟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四、加强检查,确保控烟工作有序推进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入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对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特大型、大型餐馆、特色餐厅、特色餐饮街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幼儿园食堂。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控烟职责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对于不履行控烟职责的餐饮经营单位,要依规给予行政处罚,确保我省餐饮服务环节控烟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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