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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对畜力车加强管理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21 生效日期: 1982-06-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管理的布告》中规定:“畜力车禁止在市区行驶”。但目前全市仍有畜力车二百多辆,其中少数畜力车在市区搞运输,走街串巷,绕道乱闯;有关部门使用畜力车拖垃圾、运粪便,管理不好,造成喷溅滴漏,对市容卫生和交通安全都有一定影响。为了贯彻上述《布告》精神,保护市容整洁、卫生,维护好交通秩序,拟对畜力车的行驶作如下规定: 
  一、郊区、县的畜力车,只准在郊区、县范围内行驶,不准驶入城区。如发现畜力车违章入城,即予取缔。 
  二、对城区街道集体和个人持有的畜力车,由公安分局会同区环卫部门通知其停止使用。分局、派出所和交警中队加强检查和管理。 
  三、环卫系统的畜力车,建议抓紧时间改用其他车辆代替,对暂时还不能停用的畜力车,要携带马粪袋,并加强清扫与管理,保持沿街清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先进行教育;多次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车、罚款、没收车辆和牲畜等处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区、县从八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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