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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30 生效日期: 2011-05-30
发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11]8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本溪市农村环境综合

  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情况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量化指标,明确任务,层层落实,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各县(区)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3.严格考核,注重实效。要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4.完善机制,总结提高。要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要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考评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全市农村环境质量,推动生态市建设,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达到12%;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评为“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配备专(兼)职环保员的乡(镇)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国家环保部或省环保厅处罚。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关于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作

  

  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并经依法批准。(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二)关于开展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污水经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三)关于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行政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定执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关于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爱卫委、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五)关于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工作

  

  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六)关于组织实施和完成“以奖促治”项目工作

  

  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以奖促治”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七)关于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农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八)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工作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市畜牧兽医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九)关于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工作

  

  各县(区)要逐年加大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农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关于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工作

  

  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县(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爱卫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一)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二)关于组织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三)关于乡(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保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保工作,每年参加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不低于辖区内乡(镇)领导干部总数的20%。(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落实)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

  

  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事故监管力度,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

  

  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县(区)自查。被考核县(区)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3月上旬以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上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区)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下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办法》,对各县(区)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并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靠前的县(区),由各级政府优先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组织保障

  

  市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部署重要事项,统筹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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