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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6-07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11]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2011年苏州国家生态市建设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精神,为认真落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全面完成生态市国家技术评估整改意见,确保在今年年内通过国家考核验收,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三区三城”建设总目标,深化“生态立市、环保优先”方针,加强各类污染综合防治,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有效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张家港、常熟、昆山、太仓市巩固国家生态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成果,模范城市通过环保部复核,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建成国家生态市(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扩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成果;三城区坚持古城保护与新城开发、生态创建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绿色”系列创建多出精品。苏州市全面达到并优于国家生态市考核标准,模范城市通过环保部复核,生态市确保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完成省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任务。(责任部门:市经信委;配合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3.完成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责任部门:市农委、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二)考核指标。

  7.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12%左右。(责任部门:市委农办、市统计局)

  8.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9.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20 m3/万元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1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农委)

  11.完成张家港市37家、常熟市50家、太仓市33家、昆山市60家、吴江市33家、吴中区6家、相城区4家、苏州工业园区5家、苏州高新区13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部门: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信委)

  12.农村新增林地绿地5300公顷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15%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农委)

  13.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容市政局,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4.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ⅴ类水体,京杭大运河苏州市出境断面水质不劣于入境。(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5.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4.0千克/万元gdp、二氧化硫(so2)<5.0千克/万元gdp,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五市、吴中区、相城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16.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
17.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8.工业用水重复率≥80%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经信委)

  1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住建局、市容市政管理局,各市和吴中、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2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且不低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21.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且不低于去年水平,无危险废物排放。(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2.市区新增绿地500万平方米,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m2/人且优于去年水平。(责任部门: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配合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3.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5%。(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发改委,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4.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0%。(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配合部门:市文广新局、环保局、统计局)

  (三)其他任务。

  25.吴江市、吴中区如期完成2010年和2011年中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吴江市、吴中区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水利局)

  26.全面完成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通报我市50家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27.全面完成环保部《关于江苏省苏州市生态市建设技术评估整改意见的函》(环生函〔2011〕4号)的各项要求。(责任部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8.全面完成生态市迎接国家考核验收的资料、宣传、现场和环境综合整治等各项准备工作,并陪同参加、确保通过国家考核验收。(责任部门: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部门:市有关部门,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地、市各有关部门,逐条对照环保部《关于江苏省苏州市生态市建设技术评估整改意见的函》的各项要求,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并牵头做好生态市迎接国家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加强与环保部、省环保厅的沟通、联系,争取环保部于年内尽快组织对我市生态市进行国家考核验收。各市、区以及市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管,并把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态市建设领导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将生态市建设任务列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年终市政府将统一公布对各地、各部门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

  (二)继续增强建设合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生态市建设“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城乡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责任部门作为完成主要任务的牵头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紧扣指标内容和考核要求,认真组织编制并实施指标达标工作计划;各配合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责任部门开展工作。责任部门要加强与各地、各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完成主要任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在年内全面完成。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要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在确保全面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同时,积极配合完成各责任部门牵头的主要任务。

  (三)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市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安排和落实一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工程资金,要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3‰的比例建立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用于污染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继续加大生态市建设“以奖代补”力度。要努力争取国家、省环保资金的支持,全面落实地方配套建设资金。要积极引导更多的外商资本、工商资本和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各类污染防治,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使全社会环保投资(包括生态保护和建设投资)占gdp的比重稳定保持在3.5%以上。积极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要健全完善、稳步推进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生态补偿面。

  (四)继续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联络、指导督促作用,牵头策划、编制实施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信息亭、显示屏、广告牌、灯杆旗等宣传阵地,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宽领域地广泛宣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清洁的生产方式、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绿色的消费模式,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在90%以上,努力营造全体市民人人知晓、干部群众个个关心、整个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市建设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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