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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屏山县金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3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1]671号
  宜宾、乐山市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经甄别和验收,宜宾市屏山县金石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九河化工公司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范围;乐山市铁人冶金有限公司、新万兴瓷业有限公司、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峨嵋山市钰腾铁合金有限公司不再属于执行惩罚性电价范围。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8〕94号)、四川省发改委、经信委、电监办和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物价〔2010〕376号)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下发的《关于对超限额标准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148号)文件精神,上述企业不再属于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范围,从2011年6月1日起,恢复执行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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