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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占路亭体等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6 生效日期: 2011-06-16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第25号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迎办世园会,大干200天,市容环境十大整治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占路亭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占路亭体集中清理整治的范围是: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步行街)、广场、海水浴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或在道路视觉范围内设置的亭体等设施。具体包括:琴岛报刊亭、丰彩文化亭、亿城通多媒体数字信息亭、治安(看车)亭、售货亭(摊)、冷饮亭(摊)、绿色早餐亭(车)、便民服务亭(摊)、福利彩票亭、公交候车亭(牌)、公交调度亭、电话亭、展示亭、自助银行亭、沿街保安亭和出租车招停点等,以及书报刊摊,修车、修鞋、配钥匙摊等各类占路摊点(不含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早夜市)。

  二、整治期间(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新批各类占路亭体,不得为现有占路亭体补办证、照和批准文件。

  三、现有占路亭体产权单位或设置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提报相关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

  四、未经依法审批,擅自设置的占路亭体,由设置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全面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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