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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9 生效日期: 2003-09-19
发布部门: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都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去年11月18日发文(苏药监市[2002]726号),要求从今年4月1日起,江苏省内所有批发、零售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企业,都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从事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经营活动。现南京地区已对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的批发、零售企业进行全面的整治。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 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产品,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要求各生产、批发单位除了在供货时向购货方主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外,还应查看对方有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确认购货方的经营资格,不得向无证企业出售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如有违反,我局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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