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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7 生效日期: 1992-07-17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发展,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下简称科技基金),用以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性开发工作,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对象主要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经市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构。 
  本市户籍的科技工作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   申请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经专家会议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机关评议认定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新的科学管理方法以及专利技术、独门诀窍在珠海的应用和商品化开发生产,重点是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第二章 科技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科技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筹集、捐赠等方法设立。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本年度起,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前三年市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每年拨出不少于二百万元的专款作为科技基金的底金; 
  (二)科技基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回收的资金积累;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的资金。 
  对自愿捐赠资金者,由市人民政府给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性嘉奖。 
  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条   科技基金按年度使用,使用时必须接受市财政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基金使用计划和具体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效益预测进行审核,对科技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实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科技基金应设立专门的会计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范围、内容、用途、物资条件、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上报预算和决算报表。 

    第八条   科技基金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科技基金项目计划和签订的科技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由具有担保能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担保。科技基金贷款的用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有些高新技术项目由于技术复杂、难度大或实施所需的时间较长,用款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科技资金贷款按年度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银行的科技贷款利率计算。技术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周期较长(二年以上)的项目,利率可以适当调低。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从科技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金额,用于对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奖励先进工作者和其它管理费用开支。

    关联法规        

    
第三章 科技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财办、市工委、市农渔委、市外经贸委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在市科委设立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科委有关人员兼任。 
  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科技基金的资助原则,审批项目指南和重大项目的资助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珠海市科学技术和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二)与市发展银行签订“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委托贷款协议”,建立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和手续; 
  (三)组织需科技基金支持的实施或开发项目; 
  (四)管理科技基金的经费,建立专户帐册,组织项目的评审; 
  (五)批准项目的立项,编制科技基金使用计划,掌握科技基金的发放,督促经费的回收,处理违章、违约和意外的事件。 
  本条所列(一)、(四)、(五)项的实施,须经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章 申请使用科技基金的条件、手续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科技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充分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旁证材料,如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制品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二)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其投入产出比例较高,经客观分析预测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珠海市产业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积极作用;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具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备,具备研究、试制、开发的场所,并且已经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 
  (四)具有偿还科技基金的能力,有法人资格证明和经济担保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使用手续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科技基金申请表; 
  (二)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旁证材料; 
  (三)经主管部门初审并加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 
  科技基金的申报截止期限为每年的九月底。 

    第十五条   科技基金发放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总申请项目,组织对口专家逐项进行经济技术评审,然后根据基金的当年可使用金额,择优选出支持项目和核定资金分配额度,交市科委批准立项,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的科技基金核定使用计划; 
  (二)科技基金使用单位凭科技基金的项目核定通知书与市发展银行签订贷款 
  合同,办理信贷手续。 
 
 
第五章 科技基金信贷合同的执行和资金的回收 
 

    第十六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单位必须接受其主管部门、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年终向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基金使用的决算明细表,提交技术鉴定或验收的报表,同时可以提出专利申请、技术密级审定和产品减免税请求意见书。 

    第十八条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承担者报送的项目完成报告和技术鉴定证书,作出项目的成果评价和审定意见,交付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办理,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银行。 

    第十九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承担者,必须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偿还使用的资金和支付占用费。逾期拖欠者,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者不执行合同的规定条款,或将科技基金挪作他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别作出限期纠正、终止合同、或追回经费的处理,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科技基金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项目的实施,造成项目中断或资金损失,项目承担者应及时向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抄报市发展银行,由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回收和项目实施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银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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