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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3]17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3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集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3.0522公顷(其中耕地17.73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水田5.9238公顷、旱地0.1055公顷、园地1.4504公顷、其他农用地2.53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743公顷,上头亭村水田5.4932公顷、旱地4.788公顷、园地32.2129公顷、其他农用地5.375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118公顷,井城村水田1.2292公顷、旱地0.1924公顷、园地2.8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910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65.1413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757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5.717公顷,作为集美区2003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51.1203公顷。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集美区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63.0522公顷计入你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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