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5 生效日期: 2011-07-0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市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公安局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抽检的数量每批次不低于2%,最少1头(只)。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凭《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检。《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贩运和屠宰环节。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市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1头(只)。

  三、严把收购贩运关,对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收购贩运动物时,必须携带与所收购贩运动物相符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我市所辖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对调出的动物查验《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的,要劝其返回调出地,同时通报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负责查验、回收并保存入场动物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一车算一批次)的3%,最少1头(只)。同时做好自检记录,详细记录该批屠宰动物的来源、数量、自检数量、检测结果及检测人等信息。检测合格的动物产品,附“瘦肉精”自检合格证明进入流通环节。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频次和比例由市级畜牧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定。

  五、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要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六、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瘦肉精”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

  此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