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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06 生效日期: 2011-07-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提前享受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对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和重点保障,合理提高我市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就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重度残疾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从现有的60周岁提前到55周岁。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即:55周岁、56周岁、57周岁、58周岁、59周岁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分别为170、164、158、152、145。

  

  二、本通知中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三、提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属低保对象的,其享受的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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