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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9 生效日期: 2002-05-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

 
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根据《关于实施〈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39号)及《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单位困难无力负担所属职工承租标准租私房新增租金补贴,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按37号文件规定,区属单位确有困难无力发放租金补贴的和承租人无单位的,应由所在区政府负责解决。其他应由单位发放租金补贴,但所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无力发放补贴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区国土房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申请程序 
  (一)承租人持提租通知单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领取《租金补贴申请核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二)房管所按下列标准核定租金补贴金额。 
  月租金补贴额=提租后应纳月租金-提租前应纳月租金。 
  (三)承租人将经房管所核定后的《租金补贴申请核定表》,交本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由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盖章认定单位无力发放租金补贴。 
  (四)承租人所在单位将《租金补贴申请核定表》交回房管所,房管所出具《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由承租人交给所在单位。 
  (五)承租人所在单位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到房屋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各分中心应于次日内完成划款手续。承租人所在单位在领取租金补贴后须于3日内发放给承租人。承租人按规定向标准租私房产权人交纳房租。租金补贴自2002年3月起计发,至承租人搬出或应搬出之日的次月起停发。 
  三、低保、优抚家庭申请退出标准租私房的,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的申请程序办理,持当地房管部门和标准租私房产权人出具的退出住房的证明,按无房户的家庭人口和廉租住房规定的配租标准发放租金补贴。搬出前,按实际提高的房租发放租金补贴。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租金补贴申请核定表(表样)(附表略) 
  2.北京市标准租私房补贴发放通知单(表样)(附表略) 
 
 
200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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