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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19 生效日期: 2011-08-19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自1991年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就依法治市工作作出决议以来,全市广大公民和各类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依法运行和协调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积极构建科学的法治体系、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为推动南京在全省“两个率先”中带好头、转型升级上作示范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现就推进我市法治城市创建活动,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功能作用。把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作为确保“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作为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依法治市和法治南京建设工作创新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进程,提升市场有序度、社会和谐度,推进决策民主化、管理规范化,大力保障“科学发展争第一”;加快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大力保障“改革创新争第一”;加快推进民生改善、权益维护、生态保护机制建设,巩固平安创建成果,大力保障“和谐稳定争第一”。

  

  二、坚持互动并进、协调发展,努力探索法治城市创建新路径。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目标,积极推动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互动并进、协调发展,推动立法与执法、执法与监督、学法与用法工作互动并进、协调发展,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制宣传教育三项重点工作与依法执政、依法诚信经营、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互动并进、协调发展,推动公共权力规范阳光运行与维护实现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惠民、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互动并进、协调发展。

  

  三、坚持示范引领、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着眼促进提升城市发展承载能力、民生权益保障能力、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公民意识培育能力、城市综合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谐社区建设能力,坚持城区带郊县、政府带社会创建模式,统筹推进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政社互动进程。鼓励先行探索先行实践,在基层单位和商品集散地探索推进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示范点(单位)建设。创新基层基础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区县创建活动,深化法治街镇、法治南京示范单位、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诚信经营等系列创建活动,实施绩效考核,推动创建工作取得社会认可、人民满意效果。

  

  四、坚持全面参与、各司其职,积极推动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算审查监督、执法检查等形式,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我市全面正确实施。各级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参与法治城市创建活动中不断健全机制,规范行政、司法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深化行业法治建设、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公共权力阳光、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好广大群众依法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权益。各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在法治城市创建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市广大公民要积极主动参与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全面融入法治实践,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水平,为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南京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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