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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27 生效日期: 2011-10-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会议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决定;对綦江区、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决定。公告如下:

  

  
区 县
(自治县)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额(人)
区 县
(自治县)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额(人)
万 州 区
35
黔 江 区
27
涪 陵 区
35
渝 中 区
27
大渡口区
23
江 北 区
27
沙坪坝区
27
九龙坡区
27
南 岸 区
27
北 碚 区
25
渝 北 区
31
巴 南 区
27
长 寿 区
27
江 津 区
35
合 川 区
35
永 川 区
35
南 川 区
27
綦 江 区
35
大 足 区
35
潼 南 县
27
铜 梁 县
27
荣 昌 县
27
璧 山 县
27
梁 平 县
25
城 口 县
21
丰 都 县
27
垫 江 县
25
武 隆 县
23
忠县
29
开县
35
云 阳 县
35
奉 节 县
31
巫 山 县
25
巫 溪 县
25
石柱自治县
23
秀山自治县
25
酉阳自治县
25
彭水自治县
25


  

  特此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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