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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1-08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商务局 2011年11月)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促进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生猪屠宰行业规划,加快加工销售配送体系建设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22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商务局南京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0〕268号)文件要求,围绕实现生猪屠宰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的目标,开展我市规划调整工作。

  

  积极稳妥开展全市生猪屠宰行业规划布局新一轮调整工作。对全市现有41家定点屠宰场有计划地分批逐年关停,力争2013年完成屠宰场压减任务和行业布局调整,实现我市生猪屠宰行业“1+4”(雨润集团在六合横梁投资兴建年屠宰量300万头生猪的现代化企业,加上保留并提档升级浦口、江宁、溧水、高淳4个中心屠宰场)的发展规划布局。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布局积极推进,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现有生猪屠宰企业,通过关停、改造、转向等方式,逐步减少现有屠宰场数量。

  

  全面开展我市猪肉加工销售配送体系建设。按照“区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批销点,村村有连锁店、专卖店”的网点布局要求,力争到2013年,基本实现全市猪肉配送中心、乡镇批销点和农村猪肉连锁店、专卖店的建设目标,使我市“放心肉”市场覆盖率达100%。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快配送网点布局建设、推广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发展肉类冷链流通等手段,打造新型猪肉流通网络,保障城乡居民供应。

  

  二、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规程,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商务部门要牵头联系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屠宰规范管理工作,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屠宰管理制度,落实屠宰厂(场)负责人对出场肉品质量安全负第一责任的制度。

  

  建立健全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厂(场)屠宰的生猪,须严格查验其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和“一证一标”(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凡经过长江三桥和潘家花园收费站的运输生猪,必须查验其畜禽检查消毒站消毒章。

  

  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屠宰生猪,并对出场产品进行检验,执行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猪肉流通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疫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信息,为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依据。

  

  建立健全肉类产品召回制度。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出场的产品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停止屠宰,并向当地商务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同时召回已经上市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客观存在的代宰情况,商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进场调猪经营户进行管理,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进场调猪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调猪经营户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调猪经营户的教育,要求其主动接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并接受商务、农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接受管理、不遵守制度的调猪经营户,经教育仍不改进的要坚决清理出场,对违规违法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商务、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环保、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加强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规定的屠宰、检验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规章制度,积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猪肉流通管理,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流通环节。组织开展产销对接,通过产销对接、厂场对接的形式,不断增加外地调入生猪源头的食品安全控制力。农业部门要围绕提高地产生猪市场占有率,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指导本地生猪养殖场健全和完善生猪养殖档案,强化生猪出栏和宰前检疫检验,建立生猪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确保病害生猪不得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同时,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工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及肉制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屠宰和无证经营,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质监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使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肉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食安办要按照工作职能,会同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压缩过剩产能、行业提档升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进行立案查处,为生猪屠宰执法监管创造良好环境。肉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大众消费观念

  

  商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各区县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密切联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做好公众健康、冷鲜肉知识的普及工作,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肉品消费观念,提高公众肉品安全意识。加大优质肉品、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诚信、可靠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增强全社会肉类食品的品牌消费意识。要广泛发动群众,健全举报网络,公布举报电话,进一步营造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良好氛围,确保消除肉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死角。

  

  五、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调整充实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相应调整充实由区县分管领导牵头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落实辖区内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区县商务部门要具体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做好沟通协调,提出工作建议。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和实现对全市生猪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确保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质量安全,切实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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