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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9 生效日期: 2011-11-09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科工贸信安监字[2011]69号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配合《条例》的实施,颁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40号、41号等规章(详见国家安监总局网站),还将陆续颁布其他相关规章。为贯彻落实《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现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安全许可的单位,其申请材料均须符合《条例》和安监总局令第39号、40号、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申请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还应符合《关于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1]44号)文件要求。

  

  三、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单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作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四、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监管,我们将进一步细化相关许可的申请条件并予公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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