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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建管工字[2011]24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

  

  年终岁尾即将来临,建筑业将进入工程款支付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当前建筑工程款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工作

  

  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的清欠工作原则,加强责任分工和联动工作机制,促进拖欠工作的有效解决。市清欠办每月统计、分析、汇总企业网上上报的拖欠数据,督促各区市和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每月对网上上报数据、拖欠预警情况、拖欠动态、拖欠问题协调解决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拖欠严重、不配合清欠工作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曝光。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拖欠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书面上报市清欠办。

  

  2、建设(开发)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负全责。要提前筹措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须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等无法及时兑现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因工程款拨付不到位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专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否则将动用建设单位的支付担保金用于发放工程款,并提高其新建项目的支付担保额度,在市场主体考核中予以扣分。建设(开发)单位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从重处罚,并延缓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落实双报制度,每月按时上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所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要如实反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严禁漏报、虚报;对不按时上报报表和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相应考核中予以扣分。要及时支付工程分包款,对收回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当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时,可申请动用业主支付担保。

  

  4、建设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发现工程款支付不到位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支付,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一旦发生工程款投诉和农民工讨薪上访,将一并追究建设监理企业的责任。

  

  二、规范结算手续,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要及时办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经济签证手续,施工企业要及时报送,监理、建设单位要据实审查并及时签证,确保工程结算资料的完整、齐备、合法、有效。对无正当理由不据实、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导致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立即对本地区、本企业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排查,尤其是对已完工但工程款尚未结清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项目,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凡对信访隐患排查不到位或隐满不报的,一旦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上访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严把"三关",规范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管理

  

  1、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招标申请时,对建设单位存在拖欠问题的,要暂停受理,待相关拖欠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相关招标手续。

  

  2、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对手续不全、无资金计划、资金不到位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担保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对未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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