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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30 生效日期: 2011-11-30
发布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印府办发[2011]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江自治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黔府发〔2011〕3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行政强制法贯彻落实方案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指导原则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开展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我县实际,依法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权,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又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三)清理的组织及分工

  本次专项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由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各乡镇也要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意见,要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据此,我县的清理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工作部署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日)。下发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方案,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2.自行梳理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清理范围和要求,组织专人分别梳理现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依据和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清理结果,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3.分类处理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5日)。根据清理结果,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制定机关进行处理,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号登记。

  4.总结公布阶段(12月25日至12月31日)。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清理对象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次行政强制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四种:

  1、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职责;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主体资格清理由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专人办公,做好本部门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自查工作。填写《行政强制主体清理登记表》,并于12月底前将登记表(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

  2、审查阶段。县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于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3、审核确认和公布阶段。经审核确认具备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培训

  为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学习,认真领会。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四、行政强制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顺利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经资格审查、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按程序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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