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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1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校车事故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其沉痛,也引发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90号),对全省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生接送车辆备案登记工作。学生接送车辆备案登记工作涉及的学校以及各级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接到申请,马上就办。学生接送车辆备案登记工作在12月15日前完成,未经登记注册为校车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学生上下学接送业务。

  

  二、切实抓好学生接送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参与,组成专项检查组,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寒假期间除外),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校门口和重点路段,每周集中开展一次学生接送车辆路面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一律依照法律规定上限进行处罚。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学生接送车辆各项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每周检查及总体检查整治情况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切实保障学生正常上下学。对学生接送车辆整治可能导致的部分学校学生上下学难的问题,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要及时采取向社会租用有营运资质的车辆、协调增加公交线路等措施予以解决,租用车辆增加的费用按照“家长分担一点、财政补贴一点”的原则分担。

  

  四、加强校车gps安装和校车标识管理。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全市校车gps定位系统安装、监控平台建设以及校车外观标识的规范和标牌核发粘贴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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