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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有关劳动事务工作“一条龙”综合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01 生效日期: 1993-06-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部门,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体现了劳动工作部分业务的有机结合,方便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受到社会的欢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劳动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现就开展“一条龙”综合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部门(主要是市、县劳动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固定场所和固定时间,组织有关劳动事务工作联合对外办公,直接面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开展这方面工作,应充分利用已有的职业介绍机构作基础,尚不具备条件的要因地制宜积极开辟工作场所。 
  二、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介绍:招聘和求职登记,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就业咨询、指导,企业用人指导,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为技术工人交流、企业间劳动力余缺调剂提供中介服务等; 
  2.职业培训:就业训练、在职培训与转岗、转业训练的咨询、指导,为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需求信息及预测等; 
  3.职业技能鉴定: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为劳动者的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和职业分析提供咨询与指导; 
  4.招聘手续:招聘后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 
  5.社会保险: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 
  6.农村(外埠)劳动力管理:核准招用农民工数量、范围、工种,办理外埠劳动力务工许可证等; 
  7.工资:工资和劳务价格咨询、指导,代办有关业务; 
  8.劳动法律服务:劳动政策法规咨询,接待群众来访,接受劳动仲裁申请等; 
  9.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项目。 
  三、对外联合办公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与服务规范,实行统筹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各项业务要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挂牌服务,落实岗位责任制。有关服务项目应相互衔接,统一表格,简化手续,减少用章,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要逐步改进、完善服务手段,建立劳务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发布的工作网络,设置简明实用的信息布告栏,印制必要的宣传品,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五、业务活动中凡实行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与标准须经物价主管部门审定,并应严格执行。收取各种服务费用应采取分别记帐、统一收费的办法,并出具发票。 
  六、实行劳动事务“一条龙”综合服务,是劳动部门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劳动部门应在统筹安排劳动立法、规划、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等项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精心安排,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主动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之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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