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8 生效日期: 2011-12-08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法制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把行政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行政调解工作要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便民高效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要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要增强效率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教育与疏导,便民、高效地处理社会矛盾。

  

  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一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重点是土地房屋、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公安管理、卫生管理、司法行政、建设工程、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争议,重点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民事争议。

  

  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受理纠纷,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依法可以调解的,应开展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报上级机关确定责任单位进行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上级机关指定工作部门牵头调解。

  

  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妥善化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纠纷,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引导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行政调解中,如需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如在诉前已经行政调解,应将行政调解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做到行政调解的启动、调查、调解、调解协议制作等环节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各级行政机关在调解工作中对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应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其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或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法律规定应制作行政调解文书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四、加强队伍建设和组织领导,把行政调解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呈多发、多样的态势,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建设“平安厦门”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硬、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当中,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吸收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行政调解,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应根据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调解能力。

  

  各级行政机关应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确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部门,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机关或有条件的机关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协调指导行政调解工作。要定期检查行政调解工作。对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