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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物流1#、2#路(疏港路)及安置工程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7 生效日期: 2011-12-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46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物流1-2#路(疏港路)及安置房工程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11〕2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30.4624公顷(其中耕地29.5226公顷)、未利用地1.7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核定征收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东郊村水田11.5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21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959公顷,厝柄村水田2.51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54公顷,蒲坂村水田4.0851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872公顷,善乡村水田0.03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319公顷,黄石镇横塘村水田2.07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2公顷,七镜村水田5.8503公顷、园地0.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99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7公顷,沙坂村水田2.56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用土地37.0277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883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72公顷、其他土地1.788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9.767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荔城区物流1#、2#路(疏港路)及安置工程建设用地。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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