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03 生效日期: 1989-07-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通知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免增值税照顾,对轻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些产品的减免税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到期。根据国务院严格清理整顿减免税的精神,并结合目前轻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底暂免征增值税。 
  1.麦粉、成品粮、食用植物油、饮料、糠夫和榨油厂的油饼; 
  2.籽棉加工成皮棉、棉短绒、皮棉加工的絮棉; 
  3.猪皮革、商品房、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 
  4.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家债券和国家债券提款单。 
  二、对下列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底暂减征增值税。 
  1.下列产品减按14%的税率征税; 
  (1)果葡糖浆; 
  (2)日用玻璃器皿(指玻璃杯、茶具、酒具、奶瓶、吸奶器)、玻璃仪器(指烧器、量器、干燥器、蒸溜冷凝器、注射器、培养皿、比色管、试验用玻璃管、体温计、温度计); 
  (3)搪瓷口杯、面盆。 
  2.玻璃纤维原料球减按12%的税率征税; 
  3.石英玻璃减按23%的税率征税; 
  4.罐头食品、日用陶瓷中的坛、碗、罐盆、缸(不包括成套餐具、茶具、咖啡具中的上述产品及烟具)按应纳税额减征50%; 
  5.小农具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碱性锌锰电池、景泰兰、漆器、牛皮包装纸板、造纸用浆粕、火柴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