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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6-19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1989]国税流字第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79年以来,对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基建或技措贷款,国家在税收方面一直采取优惠政策,即凡符合以税还贷规定的贷款项目,在归还其基建或技改贷款本息期间,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后,不足的部分,可以用新增产品税归还。这对促进烟酒生产的发展,保证市场供应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过去由于我们在掌握审批尺度和税收管理方面偏松,因此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切实加强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工作的管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现就烟酒生产企业以税还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税还贷的范围 
  (一)烟酒生产企业与银行(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所属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签订合同使用的银行贷款(系指银行利用本行吸收的存款以及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按本款第“4”项的范围执行),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以下贷款: 
  1、全国性名优粮食白酒生产企业1984年以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用于发展名优白酒的基建或技措性贷款。 
  全国名优粮食白酒系指1984年评定的十三种国家名优酒和二十七种国家优质白酒。 
  2、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的啤酒生产企业,1984年1月1日至1987年6月30日期间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用于发展啤酒的技措性贷款。 
  3、列入国家“七五”计划期间重点发展的新建、扩建大中型啤酒项目的啤酒生产企业使用的基建或技措性贷款。 
  4、烟酒生产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所使用的由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外汇贷款;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国政府、外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外汇贷款;地方金融机构经国务院批准利用国外集资发放的外汇贷款。 
  5、烟酒生产企业1983年12月31日以后至1986年8月31日以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 
  1986年9月1日以后,与银行签订合同使用的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买汇人民币贷款,按照本款第“1、2、3、6”项的规定执行。 
  6、烟酒生产企业经国务院、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的基建或技改项目所使用的银行贷款。 
  (二)下列各项贷款,一律不允许用产品税归还: 
  1.烟酒生产企业1983年11月5日以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所使用的基建或技措性贷款。 
  2.烟酒生产企业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内未还清的逾期贷款。 
  3.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税还贷范围的各种基建或技措性贷款。 
  4.其他性质的贷款: 
  (1)各种流动资金贷款; 
  (2)设备储备贷款和建筑安装企业短期贷款等基建性贷款; 
  (3)地方和企业主管部门利用集中的折旧基金或财政预拨款等财政性资金发放的贷款; 
  (4)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各种委托性贷款; 
  (5)各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委托性贷款(系指银行所贷款项目,不属于银行资金、而是由企业、单位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 
  (6)企业不用自有资金(或外汇额度),而向银行借用的人民币(或外汇)贷款; 
  (7)企业自筹的各种集资款; 
  (8)其他不属于以税还贷范围的贷款。 
  (三)今后对烟酒生产企业使用的贷款,凡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税还贷范围的,各地一律不要上报,我局也不再批复。 
  (四)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中所涉及到的时间,均指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间。 
  二、关于报送以税还贷报告的内容要求 各地上报我局审批的以税还贷报告必须报送并如实反映以下文件及内容: 
  (一)该基建或技改项目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列入省级固定资产计划的批准文件。 
  (二)该基建或技改项目的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渠道、银行贷款的用款计划(包括项目用款总计划和分年度用款计划)和实际发生的用款情况以及贷款项目预计的经济效益情况。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凡没有正式合同或使用贷款申请表(书)、意向书者一律无效)。贷款合同应当如实反映发放贷款的银行、贷款的性质和种类、用款的单位、贷款的金额、还款计划(包括贷款总的还款期和分年度还款计划),贷款的时间及贷款各方的印章。 
  报告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及贷款合同必须附送原件,否则无效。 
  (四)企业上年度实现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利润,本还款年度实现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成本、销售利润,贷款项目本年新增产品的数量、新增税金(如果产品属于1988年7月28日调放价格范围内的、贷款项目新增税金必须如实反映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产品税和专项收入,并说明计算的方法及数据)、新增利润及新增折旧基金。 
  (五)该基建或技改项目已经使用的贷款总额,贷款的归还情况、已经归还了多少、还款的资金来源,其中用税款归还了多少,用税款归还贷款的批准机关及文件、贷款的余额有多少,按合同规定本还款期应归还的贷款本金有多少、利息有多少。 
  今后各地上报我局审批的以税还贷报告应当一事一报。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中国烟草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烟草项目,由总公司统一上报,并应对本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凡不能如实反映本条所要求的内容的,我局一律不予批复。 
  三、贷款项目新增税金的计算 
  (一)贷款项目新增税金为贷款企业还款年度内实现税金,减去贷款项目投产前一年度实现税金后的条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项目新增税金=还款年度实现税金-贷款项目投产后前一年度实现税金 
  (二)如果同一建设项目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的贷款或资金,按规定其中有的贷款可以用税款归还,有的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按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以下简称“可还贷款比例”),计算出可以归还的贷款部分的新增产品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数额 
            可还贷款比例=---------------×100%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可用税款归还的贷款的新增产品税额=建设项目新增产品税总额×可还贷款比例。 
  如果同一贷款同时用于两个以上建设项目,按规定其中有的项目使用的贷款可以用税款归还,有的项目使用的贷款不能用税款归还,则应对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项目单独计算新增产品的税额。 
  四、凡是烟酒生产企业的以税还贷项目,除我局特案批准可由地方审批的以外,均应报我局审批,各地区、各部门无权擅自决定用烟、酒产品税归还银行贷款。 
  五、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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