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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6 生效日期: 2012-04-1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2]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43号),自治区公务员局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的法律法规;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全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五)贯彻执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综合管理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公务员奖励工作,审核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表彰和推荐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公务员局设立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区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各级政府公务员考核和政府奖励工作;指导、协调公务员考核工作;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和自治区政府名义奖励人选,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和表彰的有关事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担自治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

  (二)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拟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计划的拟订以及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完善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自治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自治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事项。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公务员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处室领导职数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公务员局行政编制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总编内调剂解决,原核定的公务员局处级领导职数核销。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治区公务员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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