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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05 生效日期: 2012-06-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文号: 京教勤[2012]6号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食品安全办公室、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就餐安全、卫生和营养,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经市教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学生就餐工作责任

  

  (一)市和区县教育、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联合成立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工作两级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建立联动机制,发挥整体合力,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生餐管理机制。

  

  (二)各区县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教委。各区县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统筹规划本区县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

  

  (三)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本校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办好自办食堂。对社会企业承办学校食堂、独立送餐的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提高学生集体就餐工作质量。

  

  (四)学校食堂和营养餐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做好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科学的安全防范网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逐级分解到人、到岗,并严格考核。要依法用工,落实持证上岗,结合开学、大型活动、中高考等对学生餐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学生用餐有序进行。

  

  二、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就餐质量

  

  (一)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区县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学校自办和引进社会力量承办学校食堂的管理。

  

  1.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学校引进社会企业承办食堂必须要具备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过公开招标、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监管责任及终止退出条款等,严格执行合同期限。同时实行备案,定期开展检查。

  

  2.严格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按生产条件和规模供餐;要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出售、消毒、留样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制度;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鼓励对食堂主要原材料实行区域联合采购。

  

  3.加强价格监管。加强成本核算,开展节能减排,减少浪费。学校自办或引进社会力量承办的食堂,要账目公开,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从学生食堂盈利。学校在引进社会力量承办食堂合同中,要有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条款。区县教委要对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4.积极促进合理膳食。提供营养分析带量食谱,并注重营养搭配,做到膳食合理、营养均衡、物有所值。学校应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食品安全、营养以及平衡膳食知识,增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树立合理平衡膳食理念,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二)进一步规范营养餐送餐工作

  

  1.市教委、市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办将建立以学生、家长、老师、学校满意率为指标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全市营养餐生产企业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和信誉评估,培育先进企业,淘汰不规范的企业。区县教委对学校选择营养餐送餐企业进行指导和规范,明确企业的准入要求、送餐半径、选择办法并进行检查。

  

  2.学校选择为本校供餐的营养餐企业要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民主参与、评价公正。学校要查验供餐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的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和家长委员会代表要对备选供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企业共同研究商定营养餐收费标准及每周营养带量食谱,最终选定为本校送餐的企业。

  

  3.学校每日严格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企业提供的营养餐进行验收,并做好接餐情况记录。学校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按照就餐学生比例配备管理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学生规范就餐。将教室作为学生就餐场所的学校,要对就餐教室桌面及环境定期进行消毒并协助分餐,确保学生在教室就餐过程卫生安全。
  三、加快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生在校集体用餐条件

  

  (一)根据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本市中小学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各区县要制定学生食堂新建、改扩建和改造规划,本着规范、实用的原则,加快学生食堂建设和改造速度,不断提高中小学食堂供餐比例。寄宿制学校都要建设规范的学生食堂,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自办食堂。有关部门要为食堂正常运行做好管理、服务和从业人员的准备。

  

  (二)除民族学校外,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师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可在学校自办食堂设立清真灶和清真餐窗口,满足有清真餐饮习惯的师生的就餐需求。没有条件提供清真餐的学校要在招生时向家长说明。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餐定点生产企业的指导、检查和服务,督促其落实各项法规,规范工作流程,防范各类事故。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学校食堂或营养餐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进行停业或停止供餐处理。造成事故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项目。

  

  (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在校集体就餐日常监督。主要措施包括:公布配餐标准和食谱、成本构成、进货情况、卫生检测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可聘请学生家长作为学生就餐义务监督员或通过家长开放日定期听取各方意见等。

  

  (三)严禁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直接或变相用学生餐费补贴教师伙食费或发放其他福利。严禁以任何名目要求供餐单位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等损害学生利益、败坏学校风气、影响教育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应该参照本文件要求,做好学生集体就餐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2年6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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