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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11 生效日期: 2012-05-11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遵循严肃、客观、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督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年度督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积极配合部督查组做好相关督查工作,并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同时,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组长单位可对其他省份的公路建设市场开展督查。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依据如下:
(一)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三)项目的设计文件及合同文件;
(四)国家及行业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督查工作分为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是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的全面督查。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专项或信用体系专项等行业监管及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 综合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选取被督查省份;专项督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况对综合督查以外部分省份组织重点抽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制定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计划,对全国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通知。

第九条 督查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任组长单位,选调行业内市场监管、招投标、信用管理、质量安全、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督查专家选择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确定,原则上每省选取不少于2个在建高速公路或国、省道干线公路,每个项目抽查的合同段不少于3个。

第十一条 督查项目确定后,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基础资料。
一、综合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填报的资料。
1.公路建设总体情况;
2. 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3.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4.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5.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6. 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7. 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8. 以往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9. 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填报的资料。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万~1:50万)等;
2. 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包括施工与监理驻地位置、主要工程量、重要结构物位置及名称、拌和场位置等资料(应列表或标于平面图上);
3.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5. 项目信用管理情况,包括参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变更、工期控制等情况;
6. 配套资金筹措和落实情况;
7. 项目质量、安全、资金、质保资料管理等情况;
8. 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二、专项督查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填报的资料。
1.相关工作总体情况;
2. 相关工作有关问题及整改落实总体情况;
3. 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
(二)项目建设单位针对专项督查内容应填报的资料。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在本省的地理位置图及及路线布置图(比例尺1:10万~1:50万),设计、施工、监理标段划分情况等;
2. 项目相关工作情况;
3.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与好的经验做法。

第十二条 督查组应根据附件1和附件2的内容和要求,对被督查省份及项目进行评分。督查组成员对各自的督查情况记录并署名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果署名并负责。

第十三条 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时与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被督查省份提出异议的,督查组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四章 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在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督查报告(见附件3、附件4)及考评表。

第十五条 督查通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被督查省份在接到督查通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情况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十六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情况按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并对排序前三名的省份予以通报表扬;对项目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的省份,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再次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附件:1.公路建设市场督查考评表
2.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综合评分方法
3.XX省公路建设市场综合督查报告
4.XX省公路建设市场专项督查报告
//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206/t20120607
_1252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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