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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命名静安区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08 生效日期: 2012-06-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应急[2012]009号
  静安区卫生局:

  为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我局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你区按照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向我局提出了市级评估申请。

  2012年5月25日,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的评估指标进行了全面复核。经专家组集体讨论,评估认定静安区符合“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标准。

  经研究,我局决定,命名你区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希望你区在此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长效工作机制,为本市基层卫生应急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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