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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做好台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201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18 生效日期: 2012-06-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文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受热带风暴“泰利”影响,18日夜间-21日我市降雨频密,部分时段雨势较大,局部暴雨。为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台风和大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等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由户外广告的设置者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设置者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成后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在台风或者大风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固和稳定,排除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各区城管局、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在台风或者大风预警信号发出后,应当以辖区为单位,对违法设置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户外广告设施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以及未按照审批规格、形式设置等情况,应当立即通知设置者及时整改;整改不及时的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任务。 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审批后的日常监管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注意事项的明示和公告工作,明确告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提高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

  

  四、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应急防范机制。 各区、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台风和大风期间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防范长效工作机制,以街道为单位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登记档案,对辖区内各类广告牌、招牌、霓虹灯、灯箱等设施进行专项排查,对涉及到的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电话要详细登记造册,在台风或者大风预警信号发出后立即通知、督促相关责任人加强设施检修和维护,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五、台风和大风期间,市民如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直接拨打城市管理部门投诉热线:12319。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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