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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15 生效日期: 1990-06-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经委《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专项管理,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要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钱物结合,按期到位,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按下列顺序投放: 
  (一)国家合同定购的粮食、棉花(含棉短绒)、油料和国家计划收购的蚕茧(含干蚕)、烟叶、糖料; 
  (二)省计划收购议价粮油、黄红麻、猪牛羊肉、鲜蛋、水产品、畜产品; 
  (三)苹果、梨、红枣、蜂蜜、金银花、种子; 
  (四)其它农副产品。 
  三、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后,专业银行设贷款专户,财政部门设“粮油补贴”帐户,收购企业设存款、贷款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确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及包装、加工、储运等运营中发生的价款和直接费用。 
  四、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顺序: 
  (一)企业自有资金及销售回笼货款; 
  (二)财政拨补的加价款、差价款和专项补贴; 
  (三)专业银行的专项贷款; 
  (四)人民银行的短期贷款。 
  五、各级收购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不准挤占挪用,对已经挤占挪用的贷款要限期清理归位,其中:一九八九年挤占挪用的,限一九九0年底以前清理归位。一九八八年以前挤占挪用的,要做出清理计划,分期清理。对擅自抬价、变相涨价,影响收购资金计划实施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金融部门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六、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加价款、差价款、专项补贴款,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七、专业银行要扩大专项资金来源,适时发放和收回专项贷款。收购淡季,新增存款按一定比例预留部分资金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其中农业银行预留不低于20%;收购旺季,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农副产品收购。专业银行收回的专项贷款适当考虑占用信用社资金下降部分后,50%归还人民银行贷款,其余周转使用。在归还顺序上,要先还短期贷款,后还年度性贷款。对银行已挪用的专项资金,要在一九九0年七月底前归还到位。收购期间,各专业银行要按月向人民银行提报现金投放计划。 
  八、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检查分析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协调处理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督促专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及时到位,灵活调度资金,适时发放临时贷款,搞好现金调拨供应,保证年度新增贷款限额首先用于农副产品收购专项资金。确因先支后收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人民银行可予以临时调剂。 
  九、农副产品收购专项贷款,专业银行要按照收购进度发放,根据调销计划确定贷款收回期限。贷款利率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利率,不得任意浮动、加息、罚息。违者由人民银行给予制裁。 
  十、大宗农副产品的调销,调出、调入单位要将结算方式,结算日期、违约处罚办法等,作为签订购销合同的重要内容。调入单位要严格执行购销合同规定,按期付款,不得无故拖欠;调出单位要坚持钱货两清,按期收款,不准增加新的拖欠。专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足额划拨结算资金,不得占压,以维护购销双方正当权益。对违约的企业,银行按规定划拨货款,并加收滞纳金。 
  十一、继续坚持户交售户结算,保证随交售随兑现。农民要现金的给现金,要存单或转帐支票的一定要坚持自愿,并从当日起计息。除农业税和预购定金外,所有收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背农民意愿,代扣各种款项。 
  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收购资金,认真执行信贷政策,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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